⒈ 清代銓選官員有“即用”之制。謂遇缺即可補用。
⒈ 清 代銓選官員有“即用”之制。謂遇缺即可補用。
引《清會典·吏部六·文選清吏司》“凡選,有即選”原注:“凡奉旨即用之員,不論雙單月,遇缺即選。”《清會典事例·吏部十七·滿洲銓選》:“又諭昨引見新科進士名單內有點記名者,朕看諸人皆有年紀,人尚可用,著以知縣即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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