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舊時田宅買賣、典當或贈與所辦的過戶或轉移產權手續。
引《文獻通考·征榷六》:“乞詔有司應民間交易并令先次過割而后稅契,凡進產之家限十日繳連小契……如不先經過割,不許投稅。”《元典章·戶部五·官田》:“兌田隨即過割,承佃人依數納租。”吳晗 《朱元璋傳》第五章一:“凡買置田地,必須到官府登記及過割稅糧。”
?含義網 字義深度解析,筆順精準查詢,規范書寫盡在指尖!
www.anvalley.cn Copyright ? 2018-2023蜀ICP備2024047760號-2 E-mail:ROYSHEN#126.COM(#替換為@) 反饋
本站內容來源于網友提交及搜索引擎,如果我們的某些資料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或對您造成了任何程度的傷害,請及時聯系我們,我們將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時間處理該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