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簡稱“共犯”。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必須對某一犯罪有同一的故意和圍繞同一目的互相配合的行為。比單個人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按組織情況不同,分為結伙和犯罪集團。我國刑法將共同犯罪的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四類,并規定按照他們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分別處罰。兩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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