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分別擔任職守。
引唐 白居易 《李諒除泗州刺史兼團練使當道兵馬留后兼侍御史賜紫金魚袋張愉可岳州刺史同制》:“是二郡守,不易為政。先是分領者,多會有故,歲時罷去。”《宋史·仁宗紀三》:“辛巳,復都部署兼招討等使,命 韓琦、范仲淹 龐籍 分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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