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越出本分。如越職、越權等。
引明 沉德符 《野獲編·科場一·考官爭席》:“凡詞林五品以下,俱論科不論官,況一官而攙越前輩乃爾,豈 錢 以鼎甲重耶?則 涂 亦鼎甲也。”清 李漁 《玉搔頭·分任》:“從今以后,各有所司,不勞攙越。”陳熾 《稅則》:“稅則者,國家自立之權也,非他國所得把持而攙越者也。”
⒈ 超越本分。
引《三國演義·第五六回》:「丞相錦袍,合讓俺外姓先取,宗族中不宜攙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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