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指應征稅賦數。
引《清會典·戶部·免科田地》:“又議準:山東 曹縣、利津、壽光 三縣……額徵糧銀一千八百七十兩零漕米一百二十餘石,一體照額豁除。”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蒞任·清查之法》:“每年額徵,亦以部核由單,及司核會計冊為據。”
⒈ 定額的租稅。
引《清會典·卷一百七十四·戶部·田賦·錢糧交代》:「諭。向來州縣交盤錢糧倉谷。均以兩日為限,但額征數少之地方。自可依限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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