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該犯。
引《唐律疏議·斷獄上·囚引人為徒侶》:“諸囚在禁,妄引人為徒侶者,以誣告罪論,即本犯雖死,仍準流徒加杖法。”《儒林外史》第十九回:“如此惡棍,豈可一刻容留於光天化日之下!為此,牌仰該縣,即將本犯拿獲,嚴審究報,以便按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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