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檢舉告發。
引《后漢書·桓譚傳》:“今可令諸商賈自相糾告,若非身力所得,皆以臧畀告者。”唐 張鷟 《朝野僉載》卷三:“﹝ 祖珍儉 ﹞賣卜於 信都市,日取百錢,蓋 君平 之法也。后被人糺告,引向市斬之。”《新唐書·選舉志下》:“雖繁設等級、遞差選限、增譴犯之科、開糾告之令以遏之,然猶不能禁。”宋 王栐 《燕翼詒謀錄》卷二:“非命婦,不得以金為首飾,許人糾告,并以違制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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