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判處流放之刑。
⒈ 亦作“決配”。判處流放之刑。
引《唐律疏議·斷獄·斷罪應決配而收贖》:“諸斷罪應決配之而聽收贖,應收贖而決配之,若應官當而不以官當及不應官當而以官當者,各依本罪,減故、失一等。”宋 李綱 《建炎進退志總敘下之上》:“若有敢科配搔擾者,命官竄責,吏人決配,委監(jiān)司按察。”《宋史·刑法志一》:“自今凡言處斷、重斷、極斷、決配、朝典之類,未得論決,具獄以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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