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拘泥于定例。
引《元典章·吏部六·州縣司吏轉補路吏》:“比年以來,凡有強竊盜賊生發,刼奪民財,致傷人命,事主不能拒敵,必須報告巡檢,或遇縣官兼尉事拘占不能根捕。又為尉司司吏卻係縣吏兼管,比至完備,商議會行文字,差撥弓兵,其行刼盜徒已走百里有餘?!?/span>
⒉ 霸占。
引《續資治通鑒·宋高宗建炎三年》:“逮勤王之師一至 錢塘,拘占房舍,攘奪舟船,凌轢官吏,侵漁百姓?!?/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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