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著于板籍之律令。
引《史記·酷吏列傳》:“奏讞疑事,必豫先為上分別其原,上所是,受而著讞決法廷尉絜令,揚主之明。”裴駰 集解引 韋昭 曰:“在板絜。”張守節 正義:“按:謂律令也。古以板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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